l、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
提醒: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
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提醒: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公司员工不辞而别违法吗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但同时也对单方解除权予以了限制。比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时,应当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提前书面通知,此举目的在于防止因人员流动造成用人单位经营陷入被动,甚至造成损失,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是支持员工择业自由的。但前提是要提前通知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如果员工选择不提前通知企业不辞而别,劳动合同法有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吗?答案是,有。一是第90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第91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员工不辞而别不仅会给自身带来被追责的法律风险,也可能会给下一个工作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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