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是否可以提起社保补缴
时间:2024-04-30 03:26:47 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若存在社会保险费用未足额缴纳的问题,是有权利为其员工进行社会保险费的补充缴纳的。

具体而言,企业需准备如下清单上列明的文件手续:

首先,企业需要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均要加盖公司公章);

其次,企业还需向相关部门提供员工的劳动合同(且该合同须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及相关法规所鉴定和加盖公章);

再次,企业还需提交工资发放的详细花名册(主要包括向员工支付工资的详细记录,以及相对应时期内所有员工的工资单原件复印件,且这些文件必须经过本企业财务部的盖章确认)。

另外,如涉及到行政执法机构要求补缴的情况,企业还需额外携带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社保稽核整改通知书,以及法院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备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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