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1999年6月底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企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需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
全文2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