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3-06-27 18:44:24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实施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任,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害行为或者其他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意识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一、调离教学岗位是开除吗

调离教学岗位不是开除。教师调离教师岗位是指因为年龄、犯错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教师岗位继续任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在节假日补课犯法吗

学校在节假日在学生补课并不犯法,但可能违反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教育局明确要求各学校除高三年级以外不得利用假期进行补课,而且学校补课实行“三愿”原则,即学生自愿、家长自愿、教师自愿。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

1、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2、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督促落实本地区课程实施计划,并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坚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倡导和推广一些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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