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期限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
载明行使期间+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2)未通知
其他按份共有人仍然获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二、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股东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股东均有权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让协议行使撤销权:
(1)未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
(2)在其他股东受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之前即转让的;
(3)在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已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的情况下又转让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向外转让的。
2、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间。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并有效保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在《解释四》出台前,这是股东维护其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内容并未明确规定,《解释四》对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
三、公司法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对增资过程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没有特别约定,老股东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增资过程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会受到限制的,老股东只能在自己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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