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房屋所有者有责任按约定期限向物业服务提供商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
如若房屋所有者未按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物业服务提供商有权通过书面催告形式要求其在合理范围内尽快偿还。
若在合理期限终止后,房屋所有者依然未能按时支付物业费用,物业服务提供商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进行追偿或依法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然而,需特别指出的是,物业服务提供商无权擅自采取停止电力供应、水源输送、暖气供给及燃气供给等措施以强制收取物业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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