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周先生所住小区的业主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他们所在的小区交由这家公司进行物业服务,而小区业主则按自己的住房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1.65元计付物业费,每半年付清此前费用,逾期按每天20元支付违约金。
一段时间后,周先生和邻居们均感到这家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很不到位:一些小区保安未对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尽到义务,还有一些物业公司人员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出租小区公益设施进行经营。为示不满,周先生和邻居们先后停缴了物业费。不料,今年春节刚过,从未对业主们进行过书面催缴的物业公司突然将欠费业主告上了法庭。
未经书面催缴,物业公司能否索物业费?
◆◆说法
根据有关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追索物业费的请求要想获得法院支持,其前提包括:一是经书面催缴;二是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必须有证据证明已将该书面通知送达给了业主,而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
而在此案例中,物业公司并未向业主出具过任何形式的书面催缴通知,因此,物业公司依法无权向业主追索相应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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