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免缴就要看是否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这条宿舍区内的道路属于市政街道,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如果不是市政街道,则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公司选址的纳税筹划: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因此在纳税筹划时,可将公司设置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
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1)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以开山镇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3)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已经租用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的用地,原则上就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5)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6)企业关闭、撤销的占地。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7)搬迁企业的用地。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8)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9)企业的绿化用地。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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