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合理
时间:2023-05-07 22:32:09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转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合理?不合理,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市、县、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工矿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根据这一规定,土地使用税应由实际土地使用者缴纳。具体来说:由应税单位和个人出租的,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由免税单位出租的,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我们需要注意一个特殊的情况,那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市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应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已实际使用,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市土地需要征收,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对市、县、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个税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乡镇、工矿区确定,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不等。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单位税因地而异,请咨询当地税务局。

土地使用税征收方式

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市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向税务机关登记城市土地使用税信息,并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并填写《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向贵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询问如何分期缴纳);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这一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从20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基数,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进行调整。因此,对于转租方来说,有必要了解这一点,以便更好地转租。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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