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秀兰与被告解东明系同村村民,两家在地名后山的责任地相邻。今年5月下旬,被告解东明堆在两家地埂间的石头倒塌压在原告金秀兰家烟地里。6月5日上午,经村民小组干部解决,双方同意将倒在金秀兰家地里的石头各家负责捡一半。村干部走后,金秀兰的儿子刘国权质问解东明为何不捡石头,由此双方引起口角。接着双方相互撕扯扭打起来,在地里的金秀兰、刘云宝也参与了撕打。在撕打中,金秀兰被解东明致伤,当时昏倒在地,于当日送到石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检查,其伤情为:
1、脑震荡;
2、多处软组织挫伤;
3、左耳鸣原因待查。住院14天,住院期间需人护理。6月19日出院时,支付医疗费2305.68元,医生建议出院后需休息三周。经石林县公安局上海交通律师医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微伤,支付鉴定费250元。
原审上海交通律师院认为:原、被告系同一村的村民,其责任地相邻,本应互谅互让,在遇事时,应从有利于生产的角度充分协商。在地埂上的石头倒在地中后,经村干部解决,双方应按解决方案履行义务。但原、被告在本案中都不息事宁人,因石头没有捡完这点小事就彼此吵骂不休,继而发生互殴。在互殴中,原告金秀兰被被告解东明致伤,对此,被告解东明依上海交通律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考虑原告本人对引起纠纷及在相互撕打中也有一定过错,依上海交通律师可减轻被告解东明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解东明提出:原告鉴定支付的鉴定费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的观点,因原告鉴定并支付鉴定费250元确系对此次纠纷造成的伤情所作鉴定并支付相关的费用,故被告的这一辩解观点依上海交通律师不能成立。对于被告辩称:因自己系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因没有证据证实,依上海交通律师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上海交通律师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金秀兰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305.68元、护理费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上海交通律师医鉴定费250元、误工费140元,共计3045.68元,由被告解东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赔偿2131.98元。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解东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请求:依上海交通律师撤销原判,驳回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原审的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虹口区律师请求。其理由为:一、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原审中起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的被告主体是谢东明,不是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解东明。二、本次纠纷是由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引起的,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赔偿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的经济损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三、原判适用上海交通律师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上海交通律师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恳请二审上海交通律师院依上海交通律师撤销原判,支持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的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请求。
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金秀兰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上海交通律师律正确,请求二审上海交通律师院依上海交通律师驳回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除对原审上海交通律师院所确认的事实中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是否致伤了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的损失费用是否真实有争议外,对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依上海交通律师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在本院认为中一并予以阐述。另查明,在原审庭审中,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当庭明确了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的姓名,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对此无异议并做了答辩应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综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辩双方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解东明是否应当承担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金秀兰所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虹口区律师上海交通律师》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针对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是否致伤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因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在原审庭审中所提交的证人证言、照片、报案记录、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石林县人民医院的证明、医疗费收据、鉴定上海虹口区律师以及鉴定费收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已致伤过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而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对该事实所提反驳意见无合上海交通律师、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上海交通律师院根据所查证的事实判决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是正确的,因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在原审庭审中明确了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的姓名,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无异议。故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提出被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起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主体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对于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的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虹口区律师上海交通律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人解东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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