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专职律师执业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防城港专职律师执业许可的受理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6.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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