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案件是否采取逮捕措施这一问题,必须依据诸多复杂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首要因素便是是否具备相关证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行径属于盗窃性质,同时分析这些证据是不是已经达到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发生以及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深入评估,例如其是否可能逃逸、再次实施犯罪活动或者销毁关键证据等等。
若证据确凿且存在上述潜在风险,那么通常情况下便会批准实施逮捕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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