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其中一方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而导致其夫妻共有房产面临被强制拍卖的风险问题,这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
通常而言,若该担保债务被确认为个人债务,并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或并未从中获益,那么在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执行时,法院将会充分尊重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权益,可能并不会直接将整个共同房产进行拍卖。
然而,倘若无法明确区分出各自所占有的份额,或者担保债务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共有的房产便存在着被强制拍卖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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