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有:
1.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禁止结婚的近亲范围有哪些
禁止结婚的近亲范围有:
1、父母与子女、爷爷奶奶与孙子孙女、奶奶、爷爷与孙子孙女、孙子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
2、和自己的叔叔、阿姨不能结婚;
3、与自己的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4、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5、不同一代的叔叔、和侄子、侄女。也就是说叔叔不能嫁给他哥哥的女儿;
6、阿姨不能嫁给哥哥的儿子;叔叔不能嫁给姐姐的女儿;阿姨不能嫁给姐姐的儿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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