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工人不管与企业签订了多长的合同,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就可以跳槽,导致企业花费高昂成本培养出来的熟练工跳槽的情况十分普遍。
对于一般员工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辞职的金科玉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短短的一句话,其实包含了丰富的含义:
(一)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交书面辞职信;
(二)辞职信只是作通知作用,公司没有权利不同意;
(三)员工要能够证明自己书面提交过辞职信。
单位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后,有时候会觉得与其让你在公司继续待30天,还不如让你立刻离职,以免接触更多业务机密。对此,员工可以拒绝。因为单位不能擅自剥夺员工30天工作、获得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很多员工会依法提交辞职信,但是往往忽视了保留自己已提交的证据。当30天一到,员工要求离职时,公司否认收到过辞职信,这样员工就非常被动。留下证据一可以要求收到者签收,二也可以通过挂号信、可靠的快递等方式寄送辞职信。
有些员工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口头通知后一走了之,这是违背职业道德的。公司遇见这样的员工,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期内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正规的公司,应该在员工口头表态时当即告知员工辞职的正常途径。若员工一意孤行不来上班,公司可以视为旷工将其违纪辞退。
员工要跳槽单位有权扣档案吗
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档案的处理,该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也指出: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同样表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即公司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扣留你的档案,都要把你的档案转出。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要损失便能够随心所欲,甚至可以采取以扣压劳动者档案的方式以毒攻毒,而是应当区别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义务主体,照样只能通过协商一致、仲裁、诉讼的等正当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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