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具体来说,审计的对象主要有:
(1)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2)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3)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4)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5)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6)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8)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9)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10)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11)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其他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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