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两者有何区别
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两者有以下区别:
1、主观上前者恶意,后者善意;
2、前者只适用于动产,后者可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3、前者只涉及两方,后者涉及第三方;
4、前者的得利应当返还,后者取得所有权,无需返还。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全文4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