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当得利不适用善意取得
两者区别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
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的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权的取得与他物权的设定两个方面.善意取得是在财产的交换中,取得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的物必须是自由流通物,善意取得,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彻底否定原所有人的权益,原所有人的损失可通过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请求权而得到补救。当然,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也要结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静的安全,故此一般要对其构成要件予以严格限定.
至于上面所说的看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或所有权,那到不是,关键要看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三、两者有什么区别
最基本的区别在于:不当得利是无因行为取得财产或者取得财产的因无效了.善意取得一定是基于无权处分而且取得财产人不知处分财产人是无权处分的,有因的行为取得的财产.特别注意盗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当得利要件:没有合法依据,一方受损,一方得利,受损与得利存在因果关系;善意取得要件:一方无权处分,另一方主观上为善意、合理的价格,不动产登记,动产过户;
1、主观上,前者恶意,后者善意;
2、前者只适用动产,后者可适用动产与不动产;
3、前者只涉及两方,后者涉及第三方;
4、前者得利应当返还,后者取得所有权,不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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