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的条件,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时间:2023-06-01 16:38:55 2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的条件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二是简易交付;三是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

二、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有: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三、动产质权的生效是怎样的

动产质权的生效是: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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