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离婚事宜,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是夫妻之间有一方明确表示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另一方则坚决反对;
其次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在诸如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配等重要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
最后也是最特殊情况下,即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却已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且得到了法律对此予以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
在启动离婚诉讼时,您需准备齐全以下材料:
包括结婚证书、户口簿以及个人身份证件,还需要填写一份详细全面的起诉状,然后提交至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立案。
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注意几点:
第一,带有离婚意愿的一方需携带好相关文件和证件,包括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复印件、起诉状副本、结婚证书等,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办理。
第二,如符合立案标准,法院将会在七日之内安排立案审查,并将相关结果通知给您;
若未能满足立案标准,那么法院也会在七日后下达裁决书宣布不予受理。
第三,法院在立案当日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手中,而被告应自收悉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予以反驳或回复。
第四,法院在正式审理此案之前,通常会先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繁琐程序;
倘若适用前者,那么可能只需要花费三个月时间就能完成整个审判阶段;
反之,如果采用后者的话,那么此案可能会被拖到六个月以上才能结束。
第五,如案件在法庭上经过公开宣判,则通常会在十日之内发出判决书;
而如为定期宣判,那么一旦宣告之后便会立即发送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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