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腾房需要材料如下: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租赁合同;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4、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7、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
以他人名义购房入住房主起诉腾房获支持
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以他人名义购房,房主起诉要求腾房获得支持的案件。
2003年4月,被告高先生以董先生名义就购买502号楼房事宜与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代替董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署了董先生的姓名。2004年12月,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确认董先生为502号楼房房屋所有权人。2005年1月,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第359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高先生为502号楼房房屋所有权人。12月,法院判决撤销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第35919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4月,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上述判决。后董先生重新领取了第35632号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房屋主管部门作出的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其中包括处分权。根据上述两级法院判决和第35632号房屋所有权证,董先生依法持有502号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对502号楼房享有所有权。董先生要求高先生腾退502号楼房,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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