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的60天内作出结论,但必要时可以将其延长30日。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的60天内作出结论,但必要时可以将其延长30日。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时间限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此,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时间限制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便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和使命,即保障工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准确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的60天内作出结论,但必要时可以将其延长30日。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后,应在15日内得到结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便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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