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律师补充:
退休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退休(不论是否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纳工伤保险的;
(2)
已退休且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不论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就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后,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一般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作中受伤,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即直接到法院起诉单位要求人身伤害赔偿。
全文6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