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房屋最重要的权利凭证,应亲自保管。即使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将房产证交给中介,也需特别谨慎。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在居间合同中,中介的作用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方并没有持有房产证原件的必要。房产证交给中介的最大风险,就是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中介私自卖掉,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基于此规定,实践中,房屋中介人员经常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中介人员代理人的身份只需要一份授权委托书就可以证明。实践中,授权委托书造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一旦中介人员持有房产证原件,那么,房屋所有权被转移的风险就陡增了。
签订买卖合同和签订居间协议不相符合怎么办
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要遵守居间合同约定,否则构成违约。居间行为过程中,签订买卖合同行为应该按照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进行,也就是说,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对于权利义务的规定要与居间合同一致。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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