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房屋进行保全后,房屋在没有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被保全人是不能出售该房屋的,解除保全是出售房屋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一、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五个条件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五个条件是: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二、哪些财产保全不需要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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