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直接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有权要求赔偿。这里所说的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所谓“有扶养关系“,既可能是“有法律上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也可能是“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外的人不享有司法赔偿权利。
3、受害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刑事赔偿请求人。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和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1)不满14岁的人;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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