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4-01-05 11:54:04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违法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后引起的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受害者、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和继承其权利的组织。赔偿情况包括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改判已执行刑罚、刑讯逼供、暴力伤害、违法查封扣押和没收财产等。但自愿虚假供述、不负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自残等故意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不享受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因司法机关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还包括: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是国家对司法机关违法侵害受害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种补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范围涵盖了受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此外,还包括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再审改判、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然而,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如自作虚伪供述、不负刑事责任被羁押等。总之,刑事赔偿法的实施旨在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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