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低于第二顺位到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一般只能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虽然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并不是直接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是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代位继承高于第二顺位继承。
代位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底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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