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探索
时间:2023-06-08 09:05:32 3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深远的影响。农信社要在创新中求发展,如何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这一领域寻找一席之地,如何正确处理开拓新业务与防范信贷风险的关系,值得农信社金融从业人员思索。作为担保物权的新生事物,在实际工作中定会出现一些风险和争议,笔者在这里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以出质人现有的或未来所有的债权为质物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质押应收账款的权利范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一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是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质押应收账款的必要特征。一是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二是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三是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从质押应收账款的必要特征分析,农信社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更具操作性的,目前适宜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为两类:一类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类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包括旅游景点收费权等。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应加强理解的几个要点。

一是质押合同中的当事人。质押合同中涉及主债务人、出质人和质权人,但不应包括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因为从法律上讲,为他人设定一项义务一般不为法律所允许,实践中也很少有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动愿意参与签订此类合同,但质权人及出质人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并取得电函、挂号信等书面回执作为质押合同附件。

二是质押合同的质物要素认定和价值确定。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因此,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描述要求,且对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作出客观评估,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企业的销售合同、各种产权的许可证及交通设施的收费许可证的详细内容必须列入质押合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是理解应收账款质押的特性。由于应收账款质权作为普通债权质权,兼有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用于质押则彰显了担保物权的特性,而应收账款质权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质押担保中质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可见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功能有限,实质上仍保留有信用保证的痕迹。

四是认识质物的登记责任存在欠缺。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只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是典型的形式审查。因此,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质押贷款业务的经办人承担,由此,产生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登记机构对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力为准。三是登记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由质权人自行承担,登记行为主要由质权人自行完成。

五是理解质权实现方式的特殊性。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不能以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的债权直接转让给质权人的方式实现,质权人只能与出质人协议以应收账款折价或就拍卖、变卖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一是诉讼时效风险。质押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法律诉讼时效之内的债权,超时效应收账款质押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二是严控登记失效风险。农信社质押合同中的登记应在1年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期限最长5年,期限届满,登记失效;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登记失效的两种情形硬性规定,使日常贷后管理难度甚大,可能因查询不及时或管理不到位出现登记失效的登记风险和操作风险,且由质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三是防范应收账款管理风险。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讲,一要选择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多为一些资金雄厚的企业,实现较为可靠的优良应收账款,要掌握债务人的详细情况,准确评定信用程度,对债务人信用等级高、贷款按期收回可能性大的,可按应收账款的50%发放贷款。对信用等级较差的债务人,不贷或者少贷。二要从严控制质押物。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农村信用社开立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三要在贷后跟踪检查中及时监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流转情况,将上下游客户纳入监控范围,在农信社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助企业催收应收账款,强化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协助企业每收回一笔款项,必须从指定账户中划转到还款账户内偿还贷款,不可挪作他用;一旦发现风险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确保资金不受损失。四要将企业新产生的应收账款及时变更登记为质押合同中的质押物;五要注意分析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中的坏账损失,特别是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提高坏账损失认定标准,及时增加其他质押物或变更其他物保、人保等担保方式,防御坏账损失造成的质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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