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加强《条例》的宣传和实施。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努力做到耳熟能详、深入人心。要组织宣传贯彻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分阶段、分批对房屋征收补偿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增强执行意识和主动性,严格依法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二是要严格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非营利机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要严格规范房屋征收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房屋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有关规划符合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征收项目作出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合同期限、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为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被征收人优先配租配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在《评估机构选择办法》出台前,由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合理制定。因房屋征收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出台前,各地可参照现行停产停业损失补贴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新《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新规实施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政府不得强制有关部门拆除。对于此类拆迁项目,各地要严格拆迁管理,依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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