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从建设单位以清包工形式承包了一项工程,总价款为700万,其中建设单位自购原材料价款为500万,我提供清包工劳务价款为200万,请问我如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应当按照700万元的总造价缴纳营业税。
问:我按700万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我的所得只有200万元,我应如何开具发票?我按700万开具发票,那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也增加500万元,怎样处理?
答:您是按700万元开具发票的,您的收入也是700万,但您的实际所得只有200万元,其中500万元是您的施工成本可以从您的收入中减除。建设单位自购材料当投入你企业施工环节时,实质上是将原材料销售给您的一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这时建设单位就应当给您开具一张5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让您来入帐,您还是按200万来交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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