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能证明拖欠工资的证据。具体包括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或有公司负责人的录音录像等,如果能设法取得单位直接出具的结欠工资证明则最好。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一般能证明劳动关系及提出相应主张即可,具体的工资构成、拖欠事实、拖欠金额一般由用人单位举证。
首次检察机关支持员工起诉欠薪企业
南方日报讯(记者/孙颖通讯员/赵斌)一酒楼老板拖欠59名员工后玩起失踪,此后,该59名员工获得政府垫付的欠薪应急救助资金,并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罗湖区检察院向罗湖区法院发送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该59名员工起诉。最终,罗湖区法院判处酒楼老板支付53名员工11万余元。据了解,此案是深圳首宗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
去年10月,罗湖区田贝三路鸿运海鲜酒家59名员工因酒楼经营者林某霖突然失踪,无法领取劳动报酬而多次集体上访,并向罗湖区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其无法提供被申请人林某霖的身份资料和送达地址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在该59名员工依据《罗湖区欠薪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及相关规定获得救助金后,为保障国家垫付的资金合法、有效地得到追偿,罗湖区法院建议欠薪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将欠薪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区劳动局,并委托区劳动局的两名工作人员为委托代理人,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罗湖区检察院于今年8月14日向罗湖区法院发送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黄某莲等59人起诉。
罗湖区法院在今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某霖支付原告黄晓莲等53人劳动报酬人民币115878元(其中6人因深圳市招收员工明细表中没有他们的名字及工资数额,因此,法院对他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了解,罗湖区欠薪应急救助资金系罗湖区财政拨款设立、用于解决辖区内因欠薪引发的劳动纠纷的专项资金,属国有资产,依照区劳动局与原告的约定,诉讼取得的追偿款由区劳动局用于偿还专项资金所发放的欠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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