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泉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及各市州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二、酒泉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若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人中一人或者多人到场均可办理;若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交的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全部到场。
三、酒泉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2)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提供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
(3)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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