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近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意见》指出,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意见》明确,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成立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合理;
7、申请设置个体医疗美容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五年以上;
8、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疗机构的范围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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