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致受伤疾需暂停职务进行治疗时,其雇主应依据该员工的实际工龄与在本公司的任职时间,给予特定的医疗假期。
在病休期间,薪资待遇照旧不变。关于病假日的薪酬问题,其数额不能低于所在地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1994年颁发的第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任何企业的职工一旦因为疾病或非工作伤害导致需暂停履行职务接受治疗之时,企业有责任提供一个适当的医疗期以便员工恢复健康。
这个"医疗期"实质上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因工伤疾不得不终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时期,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可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的职员工姓享有病假,从而得到合理期限的假期以治疗疾病。
该准则对医疗期的长度作出了极为细致的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睁羡,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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