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合同时,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相关条款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合同中所规定的面积误差是否在国家法定的3%之内或之外,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若合同中未对面积误差作出明确规定,则应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如若购买者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承担额外多出的房款,那么双方可以坐下来进行协商,假如购买者坚决要求取消合同,则应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解除。此外,有些合同中会有“以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的条款出现,因此还需关注竣工后面积的具体变化情况。若增加部分处于一般建筑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购买者则不得提出解除合同之请求,相反,他们需要支付相应的增加面积款项;然而,若增加面积超过了正常误差范畴,便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全文7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