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一 般 保 证 】 债 权 人 先 诉 债 务 人 , 保 证 人 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先诉债务人,保证人在诉讼中享有补足诉讼请求的权利,但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享有补足诉讼请求的权利而免除。因此,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债权人。这一规定明确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使得债权人能够顺利实现其债权,同时保证了债务人的信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债权人。这一规定明确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使得债权人能够顺利实现其债权,同时保证了债务人的信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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