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分为两种,一种为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为一般责任保证。
其中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当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而当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的时候,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等
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如下: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险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全文4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