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保险代理人经保险公司的授权,代办保险业务,不论是否有利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的权限若受到限制,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善意第三人,否则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不得以保险代理人的权限受到内部限制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即使保险代理人又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只要投保人有理由相信该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超越代理权限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可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权限加以限制与保险代理权的授予不相容、或者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及时通知第三人,也不发生效力。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内的行为,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指示,同样发生约束保险公司的效力。
基于保险代理人经过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授权的关系,保险代理人知悉的一切情况,均视为保险公司已经知悉。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给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孙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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