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会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告不理当事人没有起诉的,法院不会主动审理。违反该原则当事人可以上诉。
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百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度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其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知公道共道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就应当予以尊重。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要内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
一、从程序上看,首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一点一般很容易理解,但我国的诉讼程序立法尚有一定缺陷。如审判监督程序,该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再审,这一规定无可非议,因为这一规定仍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则严重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申诉,应视为当事人服从判决。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当事人都服从判决,作为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又何必对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即使判决确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服从,就无需再审,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权予以处分(不违背法律、公共道德为前提),法院无需干涉。
其次,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仅起诉部分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义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书写诉状,以便送达给追加的被告。其不同意追加或不书写诉状的,人民法院不宜追加其他义务人为被告,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未明确要求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则不得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
首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要逐条予以阐明,支持还是不支持,要态度明确,不能认为请求无理而不予理睬。
其次,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评头论足或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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