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旅游纠纷案件,自助游参加者诉活动组织者在出游活动中违背承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进行不当得利。自助游组织者是否存在非法获利行为,成为庭审焦点。
■案件回放
报名参加自助游起纠纷
2009年9月25日,孙某在北京绿某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某公司)经营的绿某网发帖子组织自助游活动,称是非营利自助户外活动,参加人数限20人,并对每天的行程计划和预算费用做了说明。梁某报名参加了此活动。在自助游过程中,梁某发现活动中人数达到51人,超过20人的规模限制;行至途中时,孙某以十一黄金周房间标准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每人再补交200元费用;在活动中,孙某组织的实际行程与行程计划相比缩水2/3。
活动结束后,梁某等22名自助游参加者认为孙某违背非营利自主户外活动的承诺,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向每人返还不当得利300余元;同时起诉绿某公司对领队管理不力,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致歉。
今年3月,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原告、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这次活动实际现实付出的车辆和留宿费用,参考有关地域、时段的旅游市场价格,法院一审判令领队孙某退还每名自助游参加者100元,并建议绿某公司规范对领队的管理。梁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孙某返还其不当得利款300元,绿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绿某网首页公开道歉。
■庭审焦点
组织者是否存在非法获利行为
在庭审中,上诉人梁某表示,孙某始终没有公开组织此次活动的费用收支情况。因此,在乘坐车辆的人数及人均分摊的费用金额、住宿费用、全程往返包车费用这3个方面,自助游参加者与孙某之间产生争议。梁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孙某在组织活动中存在不正当收益,但对其非法获利金额没有查清并未能作出认定。户外自助游的性质,决定了参与活动的人员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应当均摊所有费用,如果在自助旅游活动中存在非法营利,事实上即构成非法经营,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
被上诉人孙某表示,其在活动过程中已公布了费用清单,没有获取非法利益。活动中行程的改变是参与队员举手表决决定的,非他擅自决定。此外,出发前,已经在网上告知收费会有浮动,人员超标也是为了摊低车费。梁某等人没有有利的证据证明其不当得利的具体方式以及具体金额。
绿某公司是否尽到管理义务
上诉人梁某认为,绿某公司在其网站中对领队进行分级、对组织活动的发帖人可组织活动的地区范围和人数范围等进行管理,证明绿某网负有相关管理义务,因此,绿某网应承担连带责任。
绿某公司辩称,该公司名下网站的功能为论坛,仅为不特定用户组织发起活动提供信息交流平台,用户可自由在论坛发帖或者组织户外活动。该公司仅是网站管理者,不从活动中收取费用,也没有从孙某处获得利益,对活动无监管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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