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工伤职工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发生争议
受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
受理条件: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
提报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凭据;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或行政复议申请。
办事程序: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争议,向参保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有关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受理和裁决。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发生争议,向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收费情况:提出仲裁裁决的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有关收费标准执行。行政复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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