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概述: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包括:对于债权人,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对于债务人,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得以淘汰,又可以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得以起死回生;对于社会,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保障社会安定,并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调整的破产关系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法人破产、个人破产、个人消费信贷破产等。
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监管机构。法律教育網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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