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生出残疾儿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0万
时间:2023-06-11 09:20:56 1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彩超描述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却产下一名断臂男婴,产妇认为医院该为残疾儿的出生负责而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0多万元。一审判决医院赔偿产妇5万元,产妇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2002年9月23日,怀孕4个月的梁某到被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进行第一次检查,在该院填写《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当年12月24日,怀孕30周加6天的梁某在医生建议下做了彩超检查,检查结果表述“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2003年2月24日,梁某在医院进行剖腹产,生下一名左肘关节以下残疾的新生男婴。

梁某认为,医院应对该残疾儿的出生承担完全责任,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并提出由医院承担产妇医疗费、残疾儿的生活补助费、假肢费及产妇精神损失费,共计1300293元。

今年7月份,该案件在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某到被告医院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产前检查,随后原告定期在被告处进行产检,双方之间已经构成医疗合同服务关系,此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胎儿进行超声检查中,由于医生在超声报告中将超声测量的结果不正确地描述为“四肢可见,活动正常”,且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致使原告未能知道超声检查胎儿肢体的正确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原告梁某对此判决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今天上午,该案件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在法庭调查中,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一起医疗事故,然而医院孕检诊断过错和残疾儿的出生存在因果关系,残疾儿的出生是医院过错造成的。上诉人认为,深圳也有非医疗事故但医院因存在医疗过错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上诉人请求撤消一审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0多万元。

被上诉人也认为这不是医疗事故。同时辩称医院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并已充分、全面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医疗过失或过错,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因被上诉人代理人只是一般代理,双方没有进行调解。今天上午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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