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产妇曹某失血感染死在了医院,家属与医院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并达成协议。家属领取了医院根据调解协议支付的死亡补偿金(8000元)。但不久还是将该医院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死亡后。双方在未明确事故原因及责任的情况下。即在某市市中区卫生局的主持下达成了补偿协议,该书面协议对补偿的原因、项目等问题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有重大误解及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最后判决认定原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故撤销原协议,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律解读:
医患双方在达成"私了"协议后,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私了"协议。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患方反悔而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与现实情况存在很大的出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目前许多医院与患方签订的"私了"协议均存在缺陷。因为,在这些协议书中,医院往往不愿承认已构成医疗事故,而有时也确实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仅仅是出于无奈而被迫与患者"私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方反悔而告到法院,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很可能会因为缺乏法定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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