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审理
时间:2023-04-23 09:21:12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农业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国家关于扶持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收,促进承包土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土地供需突出,由此引发不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高县法院提出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处理好四种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执行民主议定原则与司法解释例外的关系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最高法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力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二、正确处理合同约定与通过民主议定调整的关系

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1、综合全面情况,如果不调整土地能将矛盾解决的,坚决维护三十年不变的法律规定。

2、农村留有机动地的,如发生需要调整土地的,坚决以机动地中予以解决,保证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

3、遇到农村已调整了土地,村里又未留有机动地的情况,如果调整方案经过了民主议定,多数农民赞成调整,为保持农村稳定,依法应当支持这种调整。处理这类案件总体上要把握一个原则,即有利于农村社会关系稳定。

三、正确处理改变土地用途与解除合同的关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造成永久性损害。由此可知,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改变土地用途,未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如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挖坑取土等,可以认定承包方的行为为重大违约行为,对发包方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相反,如果承包方虽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但仅是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了种植结构,特别是未行政命令种植经济作物的,不应当认定承包方的行为违约梦或者该行为不应视为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和条件。

四、正确处理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关系

一方面,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一种重要方式,为村民自治的深入,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受农民狭隘的个人利益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村规民约的内容与国家法律之间往往有一定的冲突。如有的村允许招女婿,有的剥夺个别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经营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违法的村规侵犯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它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纠正。对违法的村规民约,应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及基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这些部门对有关村规民约予以监督、修正、从而从这些源头上有效以免以违法的村规民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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