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在被告刘的啤酒厂工作。2009年6月20日,由于正值仲夏,王在搬运啤酒瓶时因啤酒瓶破裂而伤了手和脸,并住院治疗。王去劳动部寻求帮助。劳工部口头答复,由于啤酒厂没有营业执照,应根据雇佣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7月1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雇佣关系支付2万元医疗费、失业费、护理费,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残疾等级评估,在2000年,根据对刘和p的集体调查,刘和p被吊销了个人投资许可证,并将其纳入了酿酒厂。这家酿酒厂有近100名员工。王的工作职责是对废弃啤酒瓶进行消毒和清理
[差异]
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啤酒厂非法用工造成的工伤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刘未办理营业执照,他不符合劳动条例中规定的企业雇佣主体资格,王和刘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只能建立雇佣关系。王某以雇佣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意见认为,王和刘的啤酒厂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为非法用人单位与对方之间的工伤保险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仲裁部门首先进行仲裁。因此,法院不能先受理工伤纠纷案件
[管理分析]
1.企业拥有合法用工权的前提是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而企业是否拥有合法的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的重要标准。但是,即使企业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就会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王和啤酒厂构成了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所以,,王受劳动法保护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是指在单位因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因使用童工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据此,雇佣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合法雇佣和非法雇佣。在本案中,刘以啤酒厂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为了牟利,他长期受雇,并有一定的规模。因此,刘的啤酒厂应被认定为非法雇佣的主体。刘的啤酒厂没有营业执照这一事实不能否定双方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本案应首先按照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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