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反对公司注销怎么解决?
时间:2023-07-05 22:12:28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的时候,也可以注销,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此外,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也就是说,股东需要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强行通过注销公司的决议或者通过司法手段解散公司。

公司注销过后的债务怎么办

在清算责任人怠于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时,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法律赋予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的权利,旨在给债权人以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督促股东进行清算,以期待股东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清理整顿,及时地了结债权人的债权。由于现行立法对强制清算程序规定的缺乏,加之市场信用的匮乏,股东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后仍不进行清算时,难以提供人民法院采取更有力的强制措施,以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实践中,解散后的公司的财产、账册大都掌握在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手中,他们或是改换门庭,旧店新开,或是逃之天天,人去楼空。已丧失法人存在的基本条件,对这样的公司又如何去清算,公司的独立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成为不法经营者规避法律、逃废债务的有效手段。理想化的公司法人退出市场的程序设计因立法的疏漏而丧失其法律规定的实效性。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法官遵循公平、正义的理念,采用“个案甄别”的方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刺破公司的面纱,根据解散后的不同情况,直接追诉股东的民事责任,以堵塞漏洞,制裁不法,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张扬法律的正义。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当为公司清算责任追究立法之急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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