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的通知》,将2009年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推后一个月,5月1日起统一征缴。
据介绍,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时间由原来的“收当月”改为“收上月”,与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征缴时间一致,便于参保单位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为保障新缴费制度顺利实施,北京市劳动部门对今年(2009年)3月、4月医疗保险经办业务作了调整。今年4月参保单位无正常缴费行为,实际缴费月数为11个月,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对应对金融危机有积极作用。但对于个人来说缴费总金额没有变,只是时间滞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袁建设表示,因征缴时间的调整,2009年4月份参保单位无正常缴费行为,为保证退休人员的利益不受影响,2009年4月份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照常分配。
此外,自2009年5月起,凡新参保和续保的职工,参保单位应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工作)关系之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职工在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之月内进行门诊与住院治疗的,需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待参保单位在下月足额缴纳了上月的医疗保险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手工报销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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