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于2007年建立并开始实施,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全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在原先的待遇上,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5月1日起实施一消二增四升的惠民举措。
取消住院起付标准
原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市民住院时,必须在一定金额的起付标准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报销。5月1日起,一消的实施,将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从1000元调整为零起付。
增加生育医疗费补偿和县外门诊医疗费
5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将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两项内容。
增加实行生育医疗费补偿。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住院分娩及因分娩发生的产前检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都能享受定额生育医疗费补偿:产前检查补偿200元;生育补偿800元。
县外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增列进入医保支付范围。
医疗保险待遇有大幅提升
提升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按25%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30%比例支付;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和零售药店按35%比例支付(原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按25%比例支付,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列入支付范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
提升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支付50%;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支付70%;3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原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基金支付4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基金支付50%;1万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60%。
提升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原4万元调整为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0年计算得出金额约15万元。
提升特殊病种救助医疗待遇。特殊病种患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救助从原60%调整为80%。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实施一消二增四升惠民举措后,将大幅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效减轻城镇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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